莫名其妙無法更新....
如題....改不了布局,也更新不了.
典當就是以物換錢。它是指借款人把自己值錢的東西押在當鋪(現在叫典當行)一段時間,從而換取一筆資金使用,到期還本付息,贖回原物。如果到期不還,東西便成為死當,由典當行處置。
通常稱借款人為當戶,換錢的東西為當物,換來的錢款為當金。
典當與銀行類似,二者都對外發放貸款,但二者又有很多不同。
其一,典當可以救急,而銀行不能。
例如,住院無現金、信用卡時,可以用隨身佩戴的項鏈等貴金屬首飾或高檔手表典當換錢應急,其他情況下急需用錢時典當也能幫上忙。但用這些東西去銀行貸款肯定不行,一是銀行不受理,二是辦理時間沒那麼快。俗話說典當是救急不救窮,而銀行既不救急也不救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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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陽時訊消息 國慶長假期間,記者走訪省內一些高校看到,一些校園內的廣告牆上粘貼了不少印有大大的“當”字的宣傳單——“你等錢急用嗎?電腦、MP3、MP4、通訊器材、數碼相機都可拿來典當,解你燃眉之急,手續簡單!”記者了解到,節日期間,有不少學生都拿值錢物品前去典當,籍此出遊。
  來自江蘇的貴州民族學院一位史同學告訴記者,他的很多同學節前就約好,長假裏跟團去荔波大小七孔去玩,團費是428元每人。自己生活費不多了,但一直都想去體驗一下大七孔的美麗景觀,於是一狠心把自己1000多元的MP4拿去典當,換來500多元現金,圓了自己的心願。現在就等父母每月10號寄來生活費,到時再贖回自己的MP4。
  記者根據“當鋪”留下的電話與之取得聯系,對方稱,學生節前典當電腦、吉他、相機、MP3等物品較多,他們大都為了長假出遊。據稱,所典當的物品一般只能按低於5折的價錢兌現,雖然“當鋪”不收取利息,但很多學生往往在典當物品後不能如期贖回,“當鋪”便以此盈利。   
  相關教育人士認為,學生基本上還是純消費者,應該根據自己能力消費,典當物品雖然換取經濟上的短時間寬裕,但實際上回讓學生陷入拆東牆補西牆的窘境,更會助長奢侈消費的習慣,此風切不可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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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還有一個習俗,就是“當嬰兒”(又稱“當人”),這是因為一些父母害怕所生的嬰兒不長大,故有此舉以保小孩平安。由當嬰的父母,先與當鋪聯系妥當。屆時抱嬰兒到押店,從櫃臺左邊窗口將嬰兒送入,由當鋪的朝奉接住,再送到店主神臺叩拜祭祀後由票臺在四方紅紙的“假當票”上寫上“根基長養、快高長大”八個字,蓋上掛角印,再在嬰兒的衣衫上蓋印,由朝奉將嬰兒從右邊窗口交還給他父母,最後當嬰父母給朝奉送上紅封包。整個“當贖”過程便告完成了。

①香港典當業

香港第一家合法當鋪建於1926年,因為當年港英政府才為當鋪立法。二次大戰後香港典當業進入興盛時代。現有大約250家當鋪。當鋪的顧客貧富皆有,近年甚至有外籍傭工光顧。

現在香港典當業受《當押商條例》等香港法例所規管。

②澳門典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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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的典當業全盛時期可以分為“當”、“按”和“押”三種,其中“當”已消失多時。三者中以“當”的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經營資金則次之,“押”的資金最小。以下為三種典當模式的比較:

·當: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當期最長三年,月息每借出一兩(50克)銀收三分(1.5克)銀。
行內更有規定“逢冬減利”,即是每逢冬季(十月至十二月)內會減利息一個月。
·按:經營資金及規模比“當”稍小,當期最長兩年,月息每借出一兩銀收三分銀,沒有“逢冬減利”例。
·押:經營資金及規模在三者中最小,當期最長四個月(包括三個月正常當期及一個月續期),月息每借出一兩銀收一錢(5克)銀,沒有“逢冬減利”例。如以港幣計算月利率約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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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典當業是非常興盛,全盛時期,單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後,典當業完全停頓。

1987年12月,“成都市華茂典當服務商行”在成都正式掛牌營業,成為當時中國大陸的第一家典當行。1988年,遼寧、山西、廣州、上海等地均陸續出現了典當行,而北京第一家典當行“金寶典當行”到1992年底也開始試營業。

中國大陸的月利率最高為3%,當期可長達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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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當鋪一般認為不遲於南北朝出現,當鋪在曆史上還有典鋪、解鋪、解庫、質庫、長生庫、抵當所等不同的稱呼,但典當活動卻早已盛行。漢代時,典當在民間非常普遍,當時司馬相如曾把自己穿的袍子拿到集市上陽昌家裏去賒酒,有了錢以後再去把它贖回來。現代意義上的當鋪卻是出現於南朝。

中國的典當業以“蝠鼠吊金錢”為符號,蝠與“福”諧音,而金錢象征利潤。當鋪的櫃臺高於借款者,故後者需要舉起抵押品,故接待員稱為“朝奉”。在大門與櫃臺間有一木板稱為“遮羞板”,另外有“票臺”和“折貨床”以進行交接手續;而當鋪為多層樓房,用以儲存抵押品,而又因為典當業屬高風險行業,當鋪建築亦有其要求。

典當業以前也供奉其它特有的行業神,即財神、火神、號神。號房內供奉火神、號神,一為求財,二為避免災禍,旨在對老鼠表示敬意,免得各種貴重毛皮、衣料、綢緞、布匹遭受破壞;供火神防止發生火災。

在中國自中共建政後,典當業被視為剝削人民的活動,而且涉及官商勾結而被禁止。30年多後,當鋪才重新出現。相對而言,當鋪在蘇聯時代並未消失,只是被國有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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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典當業,一般以相當多的法律條件限制,但是違法的行為時有發生。美國各個州份都有它自己的規章,但是紐約和馬薩諸塞州的可算是當中的代表。

在美國大部分地區中,當鋪的經營權通常是由當地的市長或市議員批准,但是在波士頓則是由警方負責批予。在紐約州,開設當鋪的納稅牌費為500美元,且當鋪開設者必須向當地的市長立約,並以10000美元作為保證金,及他自己和另外兩個人作為負責任保證人。

而當押的利息,標准的利率是以首半年每月3%,之後每月2%計算;不過,這個利率可以隨抵押款項的多少而有所變動,例如抵押款項超過100美元,利率就會分別改計成2%和1%。如果典當商把利率調高過這些標准,就會被視為違法。抵押物的典當期為一年,如果在一年後未被贖回就可能會被出售,但不得委外處理。在馬薩諸塞州當期則只有四個月。

在紐約,每12000名居民中就會有一家當鋪,而大多數當鋪的經營者是猶太人。在波士頓,當鋪每日須把24個小時內接受的當押記錄提供給警方,包括每筆交易的小時,款項的借給多少等。

1964年,一部講述猶太人典當商故事的電影《典當商》在美國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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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典當業由每個州份或自治區的政府與一些私營企業合營。自1834年開始,“典當”這一行業的運作在德國被發現出來,之後不斷的由普魯士國家銀行(Prussian State Bank)局部提供典當服務,她所得到的利潤用作投資,而所得的當押利息則用於慈善用途。

現在德國典當行業的利率保持在12%左右,而當押的借款範圍則依這樣計算:

·金: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6分之5
·銀: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5分之4
·普通物品:可借抵押品估值之約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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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典並沒有特別的規章去規範典當行業,除了一份由斯德哥爾摩市的總督發出的文告──指不能接受懷疑是賊贓的典當品。現時瑞典許多當鋪是以公司集團式的經營,但仍有一些規模較小的當鋪營業,而大集團式的當鋪則較能給予高滿意度的服務。

在斯德哥爾摩,多年來公認為最適合的利率計算為10%。但每年典當商的都有較為嚴重的虧損,所以當鋪的行政費用相當高,且非常容易倒閉。在1880年,一所私營公司 Pant Aktie Bank(意思是“抵押保證銀行”)成立,接受家具衣履以月利率每1瑞典克朗收3烏萊、黃金以收2烏萊、及銀和其它貴重物品以收1烏萊的利息計算的抵押。幾年後,這種利率的計算開始不為人所接受,因此計算方法隨即減半,而原先已存在的典當商亦跟隨調低利率。而現時的抵押月利率通常最多不超過每1瑞典克朗收2烏萊。

在瑞典的當期為三個月,且有兩個月的寬限期,但五個月後仍不贖回則會在嚴格的拍賣制度下把典當品拍賣。

在挪威,每次抵押得須向警方申請,但如果抵押的借款太多則不會被接受。而利息計算亦不得超過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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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典當業隨威廉一世而來。為了籌組攻打法國的軍費,英王愛德華三世(1338年)和亨利五世(1415年)先後以珠寶抵押。但典當業亦受到統治者打壓,當中包括了亨利七世。詹姆士一世更在登基那一年頒布了Act against Brokers—這道法桉到了1872年、維多利亞女王在位35年才廢除。法桉針對在倫敦活動、從事假貨制造的典當商,他們以銷贓者論罪。

3、丹麥典當業

丹麥的典當業可追溯至1753年,當時的執政者給予當地的王室海軍醫院(Royal Naval Hospital)一個高利貸抵押的經營權,當地的典當業就是這樣開始的。當時法律把典當期定為三個月,期滿後可以贖回或續期。1867年典當的法規被修改並擴展至今。現在所有丹麥的當鋪必須向所屬的自治市納牌照,並每年繳付少量牌照費方可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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