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還有一個習俗,就是“當嬰兒”(又稱“當人”),這是因為一些父母害怕所生的嬰兒不長大,故有此舉以保小孩平安。由當嬰的父母,先與當鋪聯系妥當。屆時抱嬰兒到押店,從櫃臺左邊窗口將嬰兒送入,由當鋪的朝奉接住,再送到店主神臺叩拜祭祀後由票臺在四方紅紙的“假當票”上寫上“根基長養、快高長大”八個字,蓋上掛角印,再在嬰兒的衣衫上蓋印,由朝奉將嬰兒從右邊窗口交還給他父母,最後當嬰父母給朝奉送上紅封包。整個“當贖”過程便告完成了。
①香港典當業
香港第一家合法當鋪建於1926年,因為當年港英政府才為當鋪立法。二次大戰後香港典當業進入興盛時代。現有大約250家當鋪。當鋪的顧客貧富皆有,近年甚至有外籍傭工光顧。
現在香港典當業受《當押商條例》等香港法例所規管。
②澳門典當業
澳門的典當業與賭博發展息息相關。昔日的當鋪集中於新馬路、庇山耶街、清平直街、板樟堂等地,八九十年代則集中於火船頭街、新馬路及約翰四世大馬路,現在則集中於新口岸和葡京酒店一帶;此現象均顯示出澳門的當鋪均集中在最繁盛和最接近賭場的地區。
“押”的利息雖然比“當、按”為高,但抵押物品所得的金錢較多,因此成為賭徒或急需現款的人士經常光顧的地方。抵押的物品一般是手表、首飾、墨水筆等,這種現象與今天的按押店所受的抵押品不相伯仲。
由於澳門的賭場均為24小時營業,所以不少澳門押店都跟隨賭場的營業時間,而招牌下面都注明了“通宵營業”的字眼,以表明會在整個晚間營業。而又因為過去往澳門的賭客大都來自香港,為了方便港客,一些當鋪還設了“澳門押,香港取”的特別經營方式,這些押店與香港的押店有聯系,只要顧客要求,便有專人送到鄰埠的押店去,讓客人贖物。但要享用此等服務,是要額外加收手續費的。而提供此項服務的當鋪,門側會寫上“港九取貨”的字眼,有些甚至在招牌旁邊再強調標明“可往港取貨”,以示押客可在押商所委托的香港押店贖回押品。2003年3月21日,一間以典當業為主題的博物館──典當業展示館正式開放。
③港澳典當業術語
香港和澳門地區典當業中有一些特別的術語,列舉如下:
△職位
司理──當鋪經理,管理當鋪內的財務如籌劃資金、增減資本、監督賬目等,為當鋪中的頂頭大夥計、部分為股東兼任。
朝奉──通稱二叔公,在當鋪鑒別估價的人。由於櫃臺高,來當物的人要將物品高舉給店員好像 “上朝奉聖”般,“朝奉”這個名稱可能由此而來。
票臺──在大當大按中,負責填寫當票及當簿登記等事務的人。成交後,一般朝奉以口唱,票臺聽錄方式進行。
折貨──負責抵押物的包裹、保管及掛竹牌作標記等的工作。他們包裹衣服時,一般要求折迭整齊、捆紮結實,做到小而緊,以節省所占貨架的面積。
追瘦貓──此職位除要負責“折貨”,當顧客來當物或贖物時,包好抵押物放到貨架或從貨架取回給客人。
後生──即打雜,是未滿師的學徒。
將軍──即是夥頭,負責店內員工膳食,閑時亦要協助當鋪內的一些雜務。
△當鋪設施
遮羞板──俗稱遮醜板,進門後的大屏風,使街上行人見不到店內的情況。
馬紙──即是號碼紙,是系在押物上的紙條,以便日後在貨倉尋找。
碼房──麻將館內開設的押物房,由當鋪派人主持。
月曆──指農曆。由於農曆比公曆的計算是每月少一至兩天,而過了一天就要多付一個月利息。
△其它
出質──把物品典當的動作。典物的人叫出質人,此名稱現為法律上采用。
落碼──在麻將館內,賭徒將身上物品典當〔即“落”〕,以換取現金或籌碼〔即“碼”〕。
雜架──指鐘、古玩等物品,起源於1930年代。
斷當──典當品於典當後都會有一個限期予出質人贖回,但於限期到期仍未把典當品贖回,該等物品將被視為“斷當”。
流當品──逾期未贖回的典當品。典當限期過後流當品便會歸當鋪所有,一般都不能再贖回。
大耳竉──俗寫為大耳窿,起源於香港開埠,他們會把硬幣放在耳孔,示意有錢借給人,因此稱為大耳竉。現在指放高利貸的人。
種蟲友──專門在物品上做手腳,然後向當鋪騙取金錢的騙子。
九出十三歸──從前當鋪收取的利息計算方法。即物品值十元,但實際只借九元,但贖回卻需要十三元。現已不複存在。
雷公轟──指“九出十三歸”的押物利息與雷公轟般可怕。
3、臺灣典當業
臺灣的當鋪,在門口會有塊藍色底布簾,寫著紅色的“當”,接受典當的物品除了名表珠寶首飾外,部份當鋪也接受汽車及機車做為典當物(稱為“汽車當鋪”)。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流當”,流當品通常會由當鋪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除了民營當鋪外,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稱為“動產質借處”。
臺灣地區的典當業可追溯至日據時期,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臺,隨著遷臺的同胞多以隨身攜帶的金銀、首飾、珠寶等項當鋪融資,以維生計。故而典當業鼎盛,月利率一度高達23%。1952年間臺灣政府鑒於民營當鋪利息太高,即以公函命令各縣市政府籌設公營當鋪,以扶助平民生活資金的周轉,采取以物質量押方式辦理低率放款。臺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臺北市中心)、城西(萬華)、城北(大稻埕)及城南(古亭)等四處公營當鋪,於同年開始對外營業。
臺灣的當鋪為特許行業,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不得營業。當鋪業除收取月息(以年率為准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並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它費用。前項棧租費及保險費之最高額,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百分之五。目前政府依“當鋪業法”管理當鋪業者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三十八條。臺灣早期當鋪業依內政部、經濟部會銜訂定發布“當鋪業管理規則”管理(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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